为规范开展防震减灾活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了防震减灾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但由于法律、法规对防震减灾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幅度跨度较大,缺乏明确、细致的操作标准,造成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易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同样的违法行为有着不同的处罚结果,违反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2015年省地震局制定了《安徽省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安徽省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皖震发防〔2015〕144号)。对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定,实现了常见防震减灾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全覆盖,避免了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
近年来,随着防震减灾行政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也有所调整。2017年中国地震局公布了10号令,废止了《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公布709号令,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同年省政府公布291号令,新修订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20年,安徽省地震完成了《办法》和《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修订的《办法》和《标准》充实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删除了不再适用的行政处罚项目,规范界定了违法程度,细化了有关处罚项目的具体指标。同时明确了全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实施防震减灾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范围、裁量原则、裁量方式等。为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具体的依据,有利于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规范的防震减灾行政执法环境。
附件:关于印发《安徽省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安徽省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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